根据国务院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、市政府《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现决定对违章在城市道路上竖立的各单位店铺的标名牌、招牌、指路牌等进行整顿,通告如下:
一、凡未按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、《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》申办临时占道审批手续,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竖立的单位、店铺的标名牌、招牌、指路牌等,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两周内自行拆除,恢复道路原状。逾期不拆的,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拆除,并按以上法规、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。
二、拟在城市道路上竖立单位、店铺的标名牌、招牌、指路牌等均须按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和《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》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。
三、凡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拆除的违章占道竖立的各单位、店铺的标名牌、招牌、指路牌,其拆除费用按《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由违章单位负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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